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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3]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3 | 生效日期:2003-04-23 |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高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龙政呈[2003]10号)收悉。龙景公路2000年10月竣工通车以来,由于收费标准偏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字(1998)146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3日
附表 调整后龙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3元。
2、拖拉机:(1)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营业性的每次2元;(2)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3元;(3)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5元。
3、各种载货车辆按出厂标牌核定吨位征费;拖带挂车的车辆其挂车吨位和主车吨位合并计算征费;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征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算征费(每10人折合1吨),客车按车内设计座位(含车辆出厂核定座位以外自行加装的边座,参照其车辆底盘征费)。上述征费标准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特型车征费标准。
4、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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