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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教联[2003]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2003-05-09
 

各市(行署)、县(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有关企业教育处(局):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高中办学与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的“自费生”,要严格实行“三限”的政策,现对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三限生”的具体内涵
(一)限录取分数。招收自费生应依据当年本地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确定自费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许降分录取。
  (二)限招生人数。各校必须在保证统招计划人数逐年增加(不低于10%)的前提下,提高自费生招生人数比例,但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人数的50%。各地招收自费生的比例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需求情况和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限收费标准。自费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为7000元。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现行收费标准和居民承受能力进行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借读生应纳入自费生的范围进行管理。

  二、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政府与学校,应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三、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学校,要依照国家对民办高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坚决清理整顿“校中校”。目前尚未实行“四独立”的“校中校”,在2003年秋季招生前必须完全实行独立。否则,不予下达招生计划。

  四、严禁各地、各学校自行其事,擅自扩大自费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中学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六、企办高中面向社会招收的自费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三年。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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