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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3]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5-06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收取乙肝疫苗计划免疫服务费及注射器费的请示》(黑卫疾控发[2003]147号)收悉。为支持我省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33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承担接种任务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计划免疫接种时,收取以下费用:

  一、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2元/次人(包括:消毒药品、消耗材料、注册劳务费和表、卡、簿等)。

  二、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医疗机构收取的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资金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注射器按政府采购价格收费。

  四、对由国家GAVI项目负担的国家级贫困县,只收取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不收取注射器费用。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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