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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同意延长牡丹江铁岭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3]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4 | 生效日期:2003-04-14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牡丹江铁岭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请示》(牡政函[2003]3号)收悉。鉴于牡丹江铁岭河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已到期,但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路投资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至2006年末,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交发(1990)303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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