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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政办函[2003]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5-06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夜景灯光的品位,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使市区涌现出更多符合夜景灯光规划的夜景灯光特色区和亮化精品工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亮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杭亮灯办[2002]3号)的要求,特制订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实施公共设施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以及实施建筑物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非经营性单位。
(二)年度新建和改建亮化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奖励条件:
1、列入年度亮灯工程计划,由区政府[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下同]自筹资金或由非经营性单位自筹资金实施;
2、经验收合格,并报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安装用电计量分表、监控器,进入全市灯光监控系统,并与市市政市容局签订亮灯长效管理责任状等;
4、由市财政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
5、依据夜景灯光规划编制夜景亮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含概算)市建委已经(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亮化项目奖励条件:
1、按夜景亮灯规划要求实施;
2、在市区夜景亮化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市区夜景亮化优胜、优秀、良好。

  三、奖励标准
(一)夜景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奖励标准:
除列入城建计划的新建工程范围内的夜景亮灯工程外,对列入年度亮灯计划,由区政府实施的公共设施夜景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由非经营性单位实施的建筑物夜景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满足本方案奖励条件的,由市政府按批准工程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夜景亮化项目奖励标准:
对年度新建和改建的亮化项目,符合亮灯项目奖励条件,被评为夜景亮化良好的项目,奖励2万元(不高于工程投资总造价的10%,下同);被评为夜景亮化优秀的项目,奖励5万元;被评为夜景亮化前三名的优胜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建委(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
夜景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区政府和自筹资金实施夜景亮灯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建筑物业主夜景亮化项目支出。夜景亮化奖励资金的5%作为市政府奖励区领导班子的专项资金,70%用于奖励在夜景亮化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5%用于夜景亮化工作中的各项费用。
奖励经费在城市夜景亮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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