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广州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汽车销售人民币收入购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汇发[2003]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精神,为解决广州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汽车销售人民币收入购付汇问题,支持广州保税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汽车分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资格确认
(一)在广州保税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具有汽车仓储和汽车贸易等相应的经营范围,在区内具有一定面积的自用型保税仓储场地(自有或相对固定租赁);
(二)分拨企业的主体产品明确,有稳定的分拨方向和客户;
(三)分拨企业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管理体制健全,财务管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四)近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必须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和广州保税区海关以正式文件批准确认为区内汽车分拨企业。
二、汽车分拨企业的登记备案
经确认的汽车分拨企业,必须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登记备案;
(一)申请书;
(二)批准成立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法人代码证;
(五)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六)公司章程;
(七)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八)汽车仓储场地证明材料;
(九)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汽车分拨企业购付汇管理原则
(一)一家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购付汇业务限于在广州地区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双方应签定彼此信誉和风险防范协议,并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和外汇局备案。
(二)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货款向境外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支付的,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三)分拨企业必须设立人民币专用账户,购汇款限于进口汽车销售对应的人民币收入。
(四)分拨企业进口汽车购付汇业务(除货到付款项下汽车进口付汇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及银行应分别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备案。
(五)分拨企业必须在购付汇后的180天内完成进口汽车销售(如不能在180天内完成进口汽车销售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提出延期核注的申请),凭汽车进区备案清单(正本)、汽车进口报关单(正本)、进口许可证付汇联(正本及复印件)及人民币收入发票(正本)等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核注手续(货到付款项下汽车进口付汇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同时逐笔登记备查。
四、购付汇业务办理程序
(一)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外汇指定银行凭企业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办理开证手续,并逐笔书面报外汇局备案;境外出口商发货后,分拨企业凭银行确认的海运提单(复印件)、合同、发票、银行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二)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境外出口商发货后,分拨企业凭银行确认的海运提单(复印件)、合同、发票、银行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业务。
(三)分拨企业进口汽车采用预付货款方式的,预付货款单笔金额为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上的,凭合同、境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向外汇局登记购汇,并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同时超货款总额比例的15%和单笔金额超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五、其它
(一)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进口汽车购付汇情况上报外汇局。
(二)外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和分拨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03年5月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