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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3]51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3-05-06 | 生效日期:2003-05-06 |
安徽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统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应为违反《统计法》的当事人。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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