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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体群字[2003]4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5-10 生效日期:2003-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民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用于20至59周岁身体健康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一套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现将《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03年5月10日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努力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激励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20至59周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上述人群按照《标准》的锻炼项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达标测试。鼓励和提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本《标准》所列锻炼项目以外的其他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也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国家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各行业体协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标准》工作与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施行《标准》的目的、意义,并定期收集和反馈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乡镇要把施行《标准》作为体育进社区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开展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为社区居民和广大农民参加《标准》锻炼创造条件,并结合实际开展达标测试。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标准》锻炼,并定期开展达标测试。

  第三章 分组和项目

  第八条 《标准》按照性别和年龄分为男女各八个组别。

  第九条 《标准》锻炼和测试的项目设五大类,男女各二十三项。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施行《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施行《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锻炼项目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保证施行《标准》所需的经费,把推行《标准》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一并计划,一并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推行《标准》中的作用,培养和建立一支《标准》测试人员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十四条 推行《标准》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具备对伤害事故进行处理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过达标测试达到优秀和良好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参加达标活动:有严重疾病,医生认为不宜参加运动者;身体发育异常、身体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参加达标活动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体力尚未恢复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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