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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铜仁市拍卖城市客运车辆经营权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建城复[2003]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2003-04-24 |
铜仁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公开拍卖城市客运经营权的请示》(铜府呈[2003]16号)文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和铜仁市客运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你市报来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2003年公开向社会出让6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7辆定线营运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指标,出让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每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拍卖起价为2万元(最高限价为10万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每辆定线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指标拍卖起价为6万元(最高限价为16万元),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
三、出租汽车车型为三厢夏利以上环保车型,小公共汽车为贵州万达以上环保车型。
四、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55%用于市政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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