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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六盘水市拍卖市中心区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建城函[2003]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2003-04-24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拍卖微型客车进入市中心区营运的函》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和六盘水市客运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你市来函复函如下:
一、同意六盘水市在2003年公开向社会有偿出让两条线路13辆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指标。出让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这两条线路中,8路拍卖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指标为5辆,拍卖起价为5万元(最高限价为15万元)。16吓拍卖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指标为8辆,拍卖起价为3万元(最高限价为10万元)。13辆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期限均为8年。
三、这13辆微型小公共汽车车型应为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8座(含8座)以下微型客车(面的)。
四、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55%用于市政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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