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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发[2003]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天池风景管理局,各乡(场)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议案、自治州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和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分别转送你们,请按下列要求尽快办理:
一、复函原则: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要按规定格式一案一复,对少数民族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复函必须用民汉两种文字。
二、复函份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复文送人大3份,政府1份,建议人1 份;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送政协3 份,政府1份,提案人1 份。联名建议或提案应按人数复文。
三、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务必于2000年6月15日前办理完毕。
四、复函要求及其它:(1)复文一律打印,不得复写,以便存档;(2)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单位必须由领导负责,专人办理;(3)需联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牵头与联办单位共同办理,有关联办单位务必主动联系,不得相互推诿,将办理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时报送政府办公室,若有困难,主动向政府领导请示,以便协调解决。
五、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委员提案由责任单位5月30日前将办理情况文字材料报政府办公室。
附:1、市人大代表意见办理分配表(略)
2、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分配表(略)
3、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分配表(略)
4、复函格式(略)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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