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劳社发[200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推进多层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和鼓励下,自愿建立的职工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广覆盖、低保障”,职工退休以后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障的一个主要来源,确定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以满足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不足。同时,企业年金也是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二、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 管理基础好,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三) 单位经营相对稳定,经济状况较好。

  三、 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雇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符合市委成委发[2000]4号文规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人员。

  四、 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职工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并征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供帮助和指导。

  五、 企业年金的供款
  企业年金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供款缴纳。单位供款的时间、次数、水平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确定。单位的供款,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川财企[2003]18号)的规定,提取额在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按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的金额,可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划转为企业年金供款。工效挂钩企业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作为企业年金供款。

  六、企业年金的给付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都要建立年金个人帐户,累积的年金及运营收益计入个人帐户。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一次或分次领取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死亡的,年金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企业年金的经办管理
  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决定设立机构或者委托市社保局年金机构对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决定委托市社保局年金机构管理的,由双方签订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市社保局年金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委托单位建立和管理年金企业帐户和年金个人帐户,负责对委托单位的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3年4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