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关于开展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10-09 生效日期:2010-10-09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区)财政局:

  为了解和掌握安徽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梳理和分析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财办监[2010]20号),我办决定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对象、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调研对象主要是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和负责初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以及与退税工作相关的地方政府、国家税务、公安、工商、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调研将采取实地抽查企业和上报退税工作总结等方式。重点抽查市、县(区)有关单位和企业我办另行通知。

  二、调研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本辖区再生资源企业分布情况、户数、企业经营主要类型(如一对一企业、两头在外企业或其他类型),2009年10月1日以来经营品种及其数量、金额;
  2、企业申报材料质量情况,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类型、剔除的环节、材料退回或不予受理的告知形式等;
  3、截止9月底财政局已审核上报我办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金额和我办已批复再生资源退税金额及退库情况;
  4、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二)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2、申报企业虚假申报、骗取退税资金等违规行为成因及其影响分析;
  3、再生资源企业对地方经济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种类、形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4、政策到期后延续优惠政策的方式及其建议。
  (三)审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1、现行三级审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初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2、审核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配合情况(包括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
  3、审批资金是否能够及时退付,与免税优惠政策相比对企业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其他方面问题及建议。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纳税人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七)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十一)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初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调研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内企业退税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我办开展此项专题调研工作,确保我办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财政局应结合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即将到期的现状,增强政策的敏感性和敏锐性,分析、总结该项退税审核审批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审核程序、完善优惠方式的建议。
  (三)各财政局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退税工作总结报送至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安徽专员办联系人:倪武、程娟;
  联系电话:0551-3502318、3502319;13515607913
  EMAIL:caizhengnw@yahoo.com.cn

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年10月0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