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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发[2005]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县乡财政是县乡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区县乡财政有了一定的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公共财政框架初步形成。但是,与此同时,县乡财政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县乡可用财力比较薄弱、基本运转保障水平较低、事业发展支出欠账较多、债务负担重等。近年来,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2005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财 (预)[2005]77号),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区财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补助与激励相结合,区、市(县)两级财政上下联动的新机制,调动县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乡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障县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明确自治区与市县间的财权事权范围,自治区财政依据收支差异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等形式逐步均衡地区间横向的财力差异。市县增强自身发展、自我平衡的能力。
  (二)综合治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涉及方方面面,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配套推进。
  (三)激励约束。通过科学考核、积极引导、规范操作、强化管理,调动县乡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实际,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

  三、具体内容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缓解困难的内生性和主动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需要上下齐心、共同努力。但根本还在于县乡立足自身、加快发展、增强实力。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和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为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内外部环境,推动县域经济更快发展,在夯实财源基础、加快收入增长、壮大财政实力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通过自身发展逐步缓解财政困难。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提供必要的外部支持。在现阶段我区县乡经济发展环境和财政增收基础还比较薄弱的基础上,改变县乡财政困难局面除需要县乡自身的不断努力外,还需要自治区在财力上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自治区财政必须按照统筹发展的根本要求,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利用自身新增财力等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转移支付行为,增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综合调控能力,在缓解县乡困难的基础上达到均衡县乡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财力薄弱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达到山川共济、共同发展的目标。同时,积极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调整规模和投向,增强县乡财政的自主调控能力。
  (三)制定奖励措施,构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和引导机制。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对市县增收、增加对乡镇转移支付、撤乡并镇和控制人员以及粮食主产县等给予必要的奖励,调动市县积极性,以达到上下联动、综合解决的目标。一是对增加税收收入给予奖励。根据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按照不同的奖励系数,对其税收增长给予奖励。二是对县级政府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乡镇补助收入的增加额,按相应奖励系数给予奖励,以调动市县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控制人员给予奖励。按照各地撤并乡镇的个数以及控制人员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为鼓励粮食生产,减轻产粮县财政压力,对产粮大县考核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粮等因素给予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三奖一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收入征管,努力挖掘收入增长潜力。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禁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杜绝买税、引税、包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清理和规范县乡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征缴,提高全口径收入管理水平;切实盘活企业产权、土地、固定资产等国有资本要素,特别是矿产资源“两权”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资本回收和股权红利,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收入增长潜力。

  四、配套措施  (一)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属于自治区直接负担的社会事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保障;自治区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自治区相应安排对下级财政的专项经费;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度,并考虑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市县财政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面临的新情况,积极做好对乡镇和村级必需支出的财政保障工作。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市县财政要给予全额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二)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督,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根据取消农业税等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改革。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强化对乡镇财务的统一管理,对农业税取消后基本没有财政收入的乡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自治区对市县的一般转移支付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措施,帮助乡镇化解因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从财力上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确保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
  (三)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口。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员,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辞退,严格财政供养范围。推行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对在编和超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五年内不增加编制和人员。
  (四)加强县乡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必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支出安排的先后顺序,调整支出结构。硬化县乡预算约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全面清理和积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对按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全部纳入财政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工资发放。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县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并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实效。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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