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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佳木斯市“电子交警”曝光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字[2000]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2000-03-28
 

佳木斯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被电子警察曝光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佳财综字[2000]第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参照哈尔滨等有关市的做法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电子交警”曝光违章的驾驶员收取服务费200元/次。罚款按《黑龙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二、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耗材、设备维护、报纸公告等方面费用支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此票据不作报销凭证,由个人负担),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三、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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