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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政办发[2005]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8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通过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收入范围、支出责任,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逐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重点解决好财政困难县人员工资、基层运转等基本保障问题,保证基层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正常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一是明确责任,健全机制。明确各级财政的管理职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强化省市责任,做到权责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二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省以下财力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新增财力重点向县乡倾斜,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省统一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的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四是公平合理,简明规范。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改革个人所得税分享办法,调整原体制上解(补助)政策,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一)理顺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将原属中央与省级共享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级40%)下划市县,与原属市以下的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以下40%)一并实行中央、省和市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以下25%。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作为省对各市税收返还或上解的基数,保证各地的既得利益。
  (二)降低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将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市的递增上解比例由5%降为3%。各市因降低递增上解比例而增加的财力,要优先用于解决所属县乡的财政困难。
  (三)完善原体制递增补助政策。将临沂、聊城、菏泽、德州、东营、滨州、枣庄等市的原体制补助,并入各市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税收返还基数,增幅与各市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幅挂钩,按1∶0.3系数确定。
  (四)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规模,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为保障性转移支付办法,帮助财政困难县弥补基本支出缺口,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及基层正常运转。同时,强化市级的帮扶责任,由省财政根据各市财力状况,核定市级保障性转移支付的配套数额,并确保落实到位。
  (五)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实施保障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对财政困难县税收增长、市级增加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增加粮食产量、县乡撤并机构、精简人员和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政府借款等,按工作实绩进行奖励,引导各地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
  省对下保障性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支出责任与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力分配结构,调整和规范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合理划分市、县财政收入。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要遵循属地原则,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除主体税种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原则上全部划归县级所有,市级不再集中。省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全部留给县级。要注意降低县级财政收入风险,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市级财政收入或由各级分享,保证县级财政收入的稳定。驻地市属企业因核算办法和纳税方式改变,影响县乡财政利益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合理确定市、县财力分配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县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及收入分布结构,合理确定市与县财力比重结构。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市,要适当降低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市,可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但集中要适度,由此而增加的收入要全部用于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调节县区间财力差距。
  (三)加大市对下专款整合力度。各市要进一步清理对下一般性专款,整合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逐步纳入转移支付调整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等方式,集中资金,增加转移支付配套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立足乡镇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支格局变化,合理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建立乡镇财力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留给乡镇财政,用于村级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全部上收到县管理。各县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教师工资及离休干部“两费”县级统筹的政策要求,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加快“乡财乡用县管”改革步伐,2005年年底前,财政困难县所属乡镇要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
  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是当前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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