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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法律、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2003-04-11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正式执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司函[2002]3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5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看,该文对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重新规范后的“广西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时收取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二、三、四、五规定执行。其中,属国务院划定的我区贫困县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缴纳注册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收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后,不能再收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执业证书(含各种表格)工本费、年检注册公告费。

  三、注册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略)
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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