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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来访接待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3 | 生效日期:2003-04-23 |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基金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做好服务,同时在目前一个阶段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特通知如下:
按基金委有关规定,在项目评议、评审期间,各科学处不接待申请者或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申请的来访。有关问题和材料由科学部综合处负责集中受理,重要问题报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处理。
基金委传达室负责登记来访者和接转材料。来访者一般不进入主楼区域,有关事宜可通过电话与科学部等相关部门联系。需要面谈的,由基金委有关人员到会客室接待。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主楼办公区域的,经接待部门领导同意并报王杰同志批准后,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并由接待者到门口接送。来访者在规定区域内办理事务,不要随便出入其他房间。
送评审材料来的专家与单位,请将材料交给传达室,登记汇总后由收发室转发给各相关部门。
来访者和接待者均需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手、消毒。对感冒、咳嗽者,请自觉戴上口罩,并减少公共活动,努力避免交叉传染。
基金委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来访者按规定妥善接待,语言文明,特别是对外地来访者,要耐心解答并做好政策宣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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