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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销售机器设备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纳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函[2003]18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4-28 | 生效日期:2003-04-28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从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取得涉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3]2号)收悉,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暂对美国柏克德海外公司向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机器设备2.2241亿元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3038565.42元。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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