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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对区(市)县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办发[200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4 | 生效日期:2003-04-14 |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区(市)县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费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对区(市)县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办法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2]56号)规定,各区(市)县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和建立本地区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对区(市)县级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市级大病统筹结余资金和福彩公益金收入中给予支持。现将具体支持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区(市)县应按照市政府成府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二、医疗补助的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在充分考虑当地的财力,医疗水平,和本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后自行制定。
三、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要多渠道,多形式,但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和划拨。
四、困难区(市)县的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方案在运行一年后,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向市劳动局申请支持。由市劳动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共同对申请支持的情况进行核实后报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对确有困难的区(市)县级城镇困难人员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均财力情况、当地政府筹集专项资金的努力程度、医疗水平和困难人群状况、医疗服务规范等综合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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