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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发[2003]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物资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的钱款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物资的购买。

  第四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杀药品、预防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分配给相关的预防机构。预防机构在分配使用时应首先确保防治“非典”的定点单位和隔离单位以及重点的公共场所使用。

  第五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治疗药品、治疗和抢救设备, 根据需求分配给有关医疗单位。

  第六条 交通、通信工具要重点分配给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工作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与防治“非典”间接有关的其它物资,根据预防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医疗、预防部门使用本基金物资应单独设帐,所收取的费用并入本基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分配的物资以数量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物资的分配由指定的分配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双阳区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拨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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