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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调整2003年预算支出确保“非典”防治经费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预[2003]7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的进行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中央各部门及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预防、防治和控制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妥善安排和保证防治资金,事关全局,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治,根据“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今年预算资金的调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非典”防治工作的认识。中央各部门及各预算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部署。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理调整预算和调度资金,抓紧落实好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二,合理安排,调整和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资金需要。鉴于非典型肺炎是突发的重大疫情,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力以赴,积极控制疫情蔓延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没有得到控制期间,要压缩会议、减少出差的要求,中央各部门要压缩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并结合本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财政部已批复给部门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费等一般性公用经费支出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非典”疫情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三,积极主动,协助做好疫情防治工作。中央各部门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及时调整预算。对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本着积极主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调拨资金,确保“非典”患者进行必要医疗救助的需要,并对本部门一般性预防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保障。
  第四,严明纪律,加强对防治资金的管理。今年,为防治疫情,对各部门用于“非典”防治工作支出的调整预算,实行备案制度,即调整预算后要将调整方案送财政部备案。同时,各部门疫情防治经费的安排要实事求是、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更不得挪作他用。凡违纪违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财政部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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