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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2003]13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4-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赢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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