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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计发[2003]1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3〕政干字第4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范围
  移交我市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士官)。

  二、执行标准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士官)执行三类区、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由7.90元调整为10.90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03年1月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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