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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计发[2003]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2003-04-25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3〕政干字第4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后财字第124号)精神,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伍的、1955年前后复员、现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每人每月5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每人每月550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600元。配偶去世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改按随军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原享受的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二、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在享受军队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0元。

  三、这次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增加的经费,由管理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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