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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医保发[200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患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患“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申报的患“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要及时审核、结算、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需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患“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医保中心。
三、对患“非典”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疑似非典”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问题,参照“关于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患“非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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