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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2003]7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以及依法行政的需要,我们对北京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已被有关规章和新的文件代替的11件,现予以废止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财合资字第831号)
  (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医药费和劳保费结余财务处理的规定([85]财合资字第856号)
  (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核、自缴国家消费基金补贴的通知([86]财合资字第350号)
  (四)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87]财合资字第687号)
  (五)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补充通知([87]财合资字第1247号)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合[1988]2110号)
  (七)关于各区县财政局管理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京财合[1989]273号)
  (八)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89]2491号)
  (九)关于加强区县各类工业小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1790号)
  (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京财合[1993]1789号)
  (十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返还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7]2773号)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的通知》(京财合[1988]2089号)所依据的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22号)已经废止,但除会计科目使用外,与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企业预分利润问题”的内容相符,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问题的通知》(京财合[1988]2089号)中的下述内容仍然有效:
  (一)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预分利润。
  (二)对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以及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仍有较多利润的企业,如中外双方确需预分利润,则必须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①。
  (三)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①,企业可预分一部分利润。预分数额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70%。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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