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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公积金缴存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0 | 生效日期:2003-04-10 |
钢陵市场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批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公积金缴存等工本费的请示》(铜价行费[2003]2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求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本费、公积金缴存工本费,涉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改革政策,影响面广。向单位和职工收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经了解,其他省市也未征收上述收费。
因此,不同意征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本费、公积金缴存工本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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