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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1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08 | 生效日期:2003-05-08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函》(皖司函[2003]1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变动,参加考试人员有所减少等情况,参照有关省、市标准,同意司法部门向参加2003年司法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为200元(包括上缴国家部分,每个考生3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主要用于开展考试时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的费用开支。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按以下标准分配:上缴国家30元,省留130元;市留用40元,用于组织报名等项开支。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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