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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0 | 生效日期:2003-04-10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皖价费[2001]309号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3]56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09号文件。对在合肥高校学生公寓小区内住宿的高校学生,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该项收费包含保安、卫生、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至少一次的被套、床单等洗涤费用,停车费用,水、电费用,家具费用,折旧费用等各项费用。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对住宿生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费之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应按规定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费期限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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