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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需要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明电[200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4-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确保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目前,我省已发现并确诊有输入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我省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非典型肺炎防治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上下一心,全民动员,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坚决打赢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目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疫情继续扩散的危险仍然存在。虽然我省目前还未出现大范围的疫情,但由于我省人口多,交通便利,人员流动大,在外务工和求学人员多,疫情输入的危险性极大,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形势尤其严峻。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继续保持高度警惕,不惜一切代价,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切实保障经费供给,是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抓紧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防治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不等不靠,立即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应急处理疫情所需的人员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器械、现场检测及重症病人治疗抢救等设备,以及用于业务培训、防治知识宣传和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医务人员的特殊补助等。各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区别轻重缓急,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能压则压,能缓则缓,优先安排防治非典型肺炎经费。如果因资金不落实、安排不及时,使非典型肺炎防治必要的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为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需要,省财政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给予补助。一是对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的城镇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要及时无条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补助50%。二是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型肺炎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仍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补助50%。三是对经省卫生厅审定的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单位必需购置的非典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助50%。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的安排使用关系防治工作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排到位,并把资金管好用好,用在最需要的地方,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尤其是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夺取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全面胜利。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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