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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3]2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们《关于收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请示》(浙会考办[2003]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80元,考试报名费、证书费不得另行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起执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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