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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2003-05-29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请于7月底前按本办法的要求上报。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
   2.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
   3.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
   4.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专项用于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
  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省财政厅为主。

  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即时申报外,其它申请立项的项目各市、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区域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立项。

  第七条 各市、县(市)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筹措落实防治项目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为:

  1.经济欠发达地区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0%;申报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50%;
  2.其它地区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50%;申报的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出资比例大小确定管理权限。

  1.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
  2.市、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建议立项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总量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年度实施的防治项目,并分项目核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数额,于次年6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申请立项的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现场论证。经论证建议立项的项目,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条 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在省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由市、县(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年终市、县(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补做工作,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限期补做工作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十五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县(市),省财政厅原则上在3年内不安排该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申请书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灾害点基本概况

  (一)位置、发生时间及损失情况
  (三)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危险性及危害程度
  (二)地质背景
  (四)排险的必要性

  三、排险工程安排

  (一)目的任务
  (二)排险方案
  (三)方法与手段选择
  (四)工作量
  (五)工作进度与时间安排

  四、人员组织与质量要求

  五、经费预算

  六、预期效果分析

附:应急调查报告(略)

  浙江省重点地质灾害监测项目申请书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基本概况

  (一)位置、发生时间,损失情况或威胁对象
  (二)地质背景
  (三)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危险性及危害程度

  三、监测目的任务、实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四、监测网点的布置(布置原则、方案、技术要求、工作量)

  五、人员组织与质量保证措施

  六、经费预算

  七、提交的监测成果

  浙江省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申请书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起止时间、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概况

  三、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四、以往研究程度

  五、勘查工作部署

  (一)目标任务
  (二)部署原则
  (三)勘查工作部署
  (四)勘查技术方法与工作量
  (五)工作进度与实施安排

  六、经费预算(经费概算及依据、年度经费分配建议)

  七、预期成果(勘查报告、相关图件、附表)

  八、保障措施(质量保证、组织管理、安全及劳动保障)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请书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起止时间、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概况

  三、立项依据及治理的必要性

  四、以往工作程度

  (一)勘查工作情况(包括勘查时间和完成情况、地质环境条件、稳定性分析以及结论和建议等)
  (二)设计工作情况(包括设计单位及资质,防治工程方案、费用估算等)

  五、治理工作部署

  (一)目标任务
  (二)治理工程部署原则
  (三)治理方案与实施安排
  (四)工作量及工作进度

  六、经费概算(包括预算单及依据)

  七、保证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安全及劳动保护、全程施工监理措施等)

  八、效益预测(包括防灾减灾达到水平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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