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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荆政办发[2003]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统计调查的对象日益庞大,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 越大,原有的统计调查体系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行和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现代统计调 查体系势在必行。为了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和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体系

  规模以上工商企业继续实行全面统计,规模以下工商企业一律实行抽样调查,规模 以下 工商企业的主要统计指标一律以抽样调查数为准。按照科学实用原则建立抽样调查网络,同 时做好现有抽样调查网络的维护和更新。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 于改革农村统计制度方法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99]89号)精神,高度重视县乡两级农村 抽样调查网络的建立与运行,农民收入、粮棉油产量 、畜牧水产品等农业统计数据,全部以抽样调查数定案。人口统计、劳动就业统计、固定资 产投资统计等也要逐步推行抽样调查。

  二、健全统计机构 稳定统计队伍

  建立与抽样调查任务相配套的抽样调查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各县市区要抓好城调 队建设,尽快组建企调队。抓好乡镇统计网络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素质较高的乡镇统计队 伍。规模以上工商企业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下工商企业中被抽中的抽样调查户,要安排专人做好统计工作。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应配备专(兼)职 统计人员,条件较好的民营企业可建立统计机构。对专(兼)职统计人员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培 训,并持证上岗。

  三、依法统计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

  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 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统计部门要 严肃统计纪律,规范统计行为,依法进行统计。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快统 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结合电子政务,抓好县市区统计局域网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 估审核制度。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认真解决抽样调查所需的经费,确保抽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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