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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补助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州政函[2003]1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4-22
 

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人员实行补助的请示》(延州卫报〔2003〕35号)收悉。为充分调动全州卫生战线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积极性,州人民政府同意对下列人员实行补助。

  一、定点医院和留验站隔离病房的工作人员在指定患者治疗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00元,隔离病房指挥非典型肺炎患者抢救工作的专家组成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

  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三、根据《预案》参加流行病调查人员和承担患者转运工作的司机每人每次补助100元;

  四、根据《预案》参加消杀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

  五、受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参加会诊的专家组成员每人每个工作日补助200元;

  六、参与对传染病源强制执行的流调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配合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记者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次补助20元;
  上述补助自2003年4月22日开始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为止,并免缴个人所得税,补助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勤、专家会诊审批、疫情处理调度等制度,控制补助人数,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此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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