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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调入外地县处级干部住宿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政办发[2003]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调入外地县处级干部住宿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调入外地县处级干部住宿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干部廉政建设,现对市级机关调入外地县处级干部住宿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外地调入市级机关工作的县处级干部的住房,应自行解决,如确需租用住房,应从社会出租房中解决,不准安排住在宾馆。

  二、外地调入干部如在原单位未参加过房改,所需房租应大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适当给予补贴;如参加过房改,所需房租应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未参加过房改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个人新购住房时,单位可按现行房改政策给予补贴。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外地调入干部住宿安置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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