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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石油液化气钢瓶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价费[2003]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03-06-15
 

拉萨圣安钢瓶安全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液化汽瓶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拉萨圣安钢瓶安全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钢瓶检测的复函》精神,同意你公司进行石油液化器钢瓶检测业务,检测周期为三年,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液化器钢瓶检测收取适当的检测费,现批复如下:

  一、钢瓶检测费分别为5公斤每瓶18.5元;15公斤每瓶31元:50公斤每瓶54元(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表)。用户需更换零部件的其价格按附表中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指定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三、此复从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液化气钢瓶检测费表(略)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0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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