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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3]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财政局,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7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按35元/人、科的标准收取,共考三科,即《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所收费用包括试卷命题及印制、运输、保管以及省、市、县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上述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432号规定执行,即50元/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费函200262号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自二○○三年三月十日起执行。鄂价费字1997432号文件中有关《会计证》考试费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铁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在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可向参考人员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宜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可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数量不多,相关经费可从正常预算经费中安排,不再收取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

  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强度不尽相同,开展工作需要的相关费用存在的差异,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取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收取的上述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其所属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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