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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减负办[200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2003-05-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经济负担,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行业的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集贸市场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旅游、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3.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收费(限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部分);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4.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
  5.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业和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二、对以下行业的部分收费项目实行部分减免:
  1.对餐饮、旅店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行减免50%。
  2.对经营蔬菜、粮油、禽蛋、肉类零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实行减免30%。

  三、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
  1.餐饮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餐饮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中西餐馆、饭庄、菜馆、快餐厅、面食馆、小吃店等以及送餐企业和早餐经营企业。
  2.旅店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从事住宿接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级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等。
  3.旅游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旅游、园林部门审批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定点商店。
  4.娱乐行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以从事娱乐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剧场、影院、录像放映厅、台球厅、保龄球馆、棋牌室、游乐场等。
  5.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及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6.航空公司:指航空客运。
  7.公路客运:指公交、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8.出租汽车:指出租汽车企业及出租汽车司机。
  9.水路客运:指通过水路、海洋等运送旅客的单位。

  四、上述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压缩开支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征收的费用在以后的收费中抵免。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在此期间,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上述行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我市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区县、部门要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并认真清理越权定价行为,坚决取消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七、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认真对本地区、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监督。市减负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八、请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减负办并抄送市财政局、物价局。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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