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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综[2003]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30 | 生效日期:2003-05-30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在价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补充通知如下: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03]17号),征收单位在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可以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减免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天津市财政局
200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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