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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发[2003]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20 | 生效日期:2003-05-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了缓解我市服务等行业因“非典”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局面,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市服务等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保证我市经济的健康、快速运行,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通知,不得随意增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超越权限以各种名义扩大减免范围。
二、“非典”期间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对属于核减部门的收入不予负担,不予追加支出预算。
三、今年市、县两级不再出台任何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改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四、市政府出台收取的城市增容费予以取消,今后不得再收取。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减免收费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太原市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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