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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川人办发[2002]1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各市、州人事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厅。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108号)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6月3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省人事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省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省财综〔2002〕8号),为推动我省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现将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每件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下的50元,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机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实际开支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机构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多退少补。

  二、人事争议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各自分担比例。败诉方当事人是个人且2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个人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机构审批;案件经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案件,仲裁费由撤诉人负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合理成本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四、人事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并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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