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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续发行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分销及上市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014号),续发行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3年5月19日起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面值总额350亿元,票面利率、起息日、托管注册及交易方式等均与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相同。即票面年利率为2.66%,期限为7年,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2003年2月19日,每年的2月19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2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取场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本期国债不进行挂牌分销,合同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各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各承销机构应于5月19日13:00至5月21日11:00通过“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本所将于5月21日闭市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账户。

  四、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五、本期国债在发行(分销)期间不得用于回购交易。

  六、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于5月19日停止交易一天。

  七、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从5月22日起与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合并上市,当日行情显示该国债“证券名称”前冠以“N”以示提醒,请各会员单位注意检查调整柜面系统设置。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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