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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财税六分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点撤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2003-05-23
 

  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市财税六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将于2003年5月31日撤消。自2003年6月1日起,依据“同级办证、同级征收”、“同级批地,同级征收”的原则,原由市财税六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现改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已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但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到浦东新区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缴纳;
  市财税六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撤销后,在其负责征收管理时发生的多征税款,纳税人应向浦东新区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提出申请,该征收点负责受理;发生的少征税款,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追征。
  浦东新区财政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点地址: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1楼,联系电话58881688转。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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