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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强行向收购或租赁方收取原企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政办发[2003]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22 | 生效日期:2003-05-22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00年至今国家共下达我省关闭破产计划42户,涉及资产77.88亿元,职工15.6万人,可核销金融机构债权76.37亿元。截至目前,已有17户企业终结破产法律程序,共核销金融机构债权31亿元,处理各种债务57亿元。
按照计划安排,今年我省企业关闭破产任务十分繁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根据《破产法》和国家关于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省政府重申: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原企业拖欠水、电、气等部门的费用,有关部门应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受偿,不得向清算组和新收购企业(或租赁企业)强行收取拖欠的费用,并应及时为收购企业(或租赁企业)办理接续使用水、电、气等相关手续,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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