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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2003-05-01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属机构:
  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精神,现将我省减免部分行业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和城市教育附加共计11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11项政府性基金中,除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期间实行减半征收外,其余的9项基金在此期间全部免收。

  三、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外,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得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五、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六、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市(地)、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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