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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03-01-01 |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2]34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320元。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费用。其中,按规定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每人每次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240元;按规定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的,每人每次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120元。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认定及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过程中,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本复函下发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复函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2004年收费标准重新核定。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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