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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沈阳建筑工程学院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5-01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你院《关于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计划外办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沈建财字[2003]13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你院受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等收费业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等项目收取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11号)批准,现就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65课时,专题讲座或工程考察不少于一次,收费标准每人1000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700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4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1200元;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1000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课时,收费标准每人7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包含教学、教材、管理、上机等有关培训的全部费用,不得在此之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辽价费字[20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你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前,要对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如有关部门取消委托或授权,本批复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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