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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29 | 生效日期:2003-05-01 |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3]105号)收悉。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你厅申请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14号)批准。经研究,现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厅按辽财综函[2003]114号文件规定收取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 本标准包含防伪专用转考证明、考生档案机要邮寄以及转考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批复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复函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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