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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2003-05-01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办自学考试考生复核准考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3]104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推广工作有关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的通知》(教考试办[2003]30号)有关规定,你厅招生考试部门申请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112号)批准。鉴于变更后的准考证采用新技术制作,成本较高,经研究,现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新的准考证容量不少于2K,收费标准包含工本费、核对考籍档案、录入信息、指纹采集等全部费用。

  二、收费标准批复后,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复函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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